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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些情形可采用估值代替評估
時間:
2024-01-30
《關于優化中央企業資產評估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》(國資發產權規〔2024〕8號)明確:以下5種情形可以采用估值報告:
1.標的為境外企業或資產的交易;
2.并購上市公司;
3.標的為原創性技術、前沿性技術、涉密技術、“卡脖子”關鍵核心技術、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,以及主要任務為研發首臺(套)裝備、首批次材料、首版次軟件等產品且尚未形成穩定銷售收入的企業的交易;
4.中央企業管理基金按照市場慣例對外投資或轉讓所持股權;
5.標的為有限合伙企業份額的交易。
詳見:《關于優化中央企業資產評估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》(國資發產權規〔2024〕8號)